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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上来讲“最终解释权”到底归哪一方

从法律上来讲“最终解释权”到底归哪一方
刑事犯罪是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并且这种反映表现的领域和强度,与一个国家社会变革的深度和广度密切相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现代犯罪的类型有很多种,刑法中对于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类型都进行了相应的分类,刑事犯罪的种类很复杂。
2024-04-12 11:10:03 已帮助84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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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上来讲“最终解释权”到底归哪一方
关于格式条款所拥有的最终解释权必须被视作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明确规定,当出现对格式条款的理解产生争议的情况时,应依照普遍的方式去解读它们。
如果对于格式条款出现了多种不同的解读,则应选择对格式条款提供者更不利的那种解释。
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如果在一个格式化程度较高的合同之中,对其中部分(并非全部)格式条款的理解产生了分歧或疑惑,那么应该按照普通大众所认为的正常方式来解读这些条款;
若是对此类格式条款存在多种不同的解读,优选则应是那位给出不利于格式条款产生者的解释的那一款。
然而,依据那些我们称之为最终解释权条款的规定,事实上最终解释的权力者,可以有权利根据他们自身的理解来对相关内容进行解读,这种方式几乎都是以满足其自身的利益需求为导向的,这无疑是违反了之前法规所赋予给用户的有利解释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使得在为制定此格式条款过程中做出贡献的商家避免了潜在的麻烦并减轻了他们可能承担的责任,这显然是与法律规定相悖的。
因此,我们应该将这种类型的最终解释权条款视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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