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若经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应依法实行公开宣告,且须向被不起诉人及其工作单位或居所地送达不诉裁决通知书。
如被不起诉人尚处于关押状态,须立刻予以释放。
对于由公安机关移送起诉至检察机关的案件,经检察机关决定不予立案,应将相关不诉裁决通知书同时送达该公安机关以作存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