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主体工程进入验收阶段时,必须由具备资质的总监理工程师(也可称为建设方项目负责人)精心组织安排,参与的人员包括施工单位的优秀项目负责人、技术方面以及质量控制方向的负责人,以及来自于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等诸位专家共同参与组成本次的验收工作。
建设单位需要严格遵守我国关于档案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从开始到结束各个环节所产生的文件资料及时进行收集与整理,同时逐步形成和完善自身的建设项目档案管理体系。
当建设工程完成了最终的竣工验收程序之后,应尽快将此前整理的各类建设项目档案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成功移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