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的相关规定,在企业破产后须缴纳的滞纳税款所衍生出的滞纳金被视为一种普遍的破产债权。
在此情况下,无论是在破产案受理之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还是在这之后形成的滞纳金,在法律上都被视为普通类型的破产债权。
对于在破产宣告前设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无论其是否已经到期,是否附有条件,是否表现为确定的价值,是否由第三方提供保证,亦或是该债权出现的原因如何,都应当全面列入破产债权的范畴。《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