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业主方在完成有关质检、验收工作并在对应文件中签字确认验收合格之后,其若以工程质量尚存瑕疵为理由,提出拒绝支付或者延期支付相应的工程款项之请求,那么这样的观点就无法被支持。
然而,如果系承包商由于自身原因导致地基基础工程以及主体结构工程出现质量问题,那么业主仍然有权利拒绝支付或者延期支付这部分的工程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道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