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配偶缔结美好姻缘之前,倘若当事人在银行之中拥有一笔定期的储蓄金,那么即使在婚姻生活开始时,这笔储蓄金也将保存在您自己的账户中而并非成为夫妻共有的财富。
也就是说,婚前的个人储蓄在婚后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仅限于在后续婚姻过程中所产生的资产才能够归属夫妻共同所有。
具体而言,夫妻一方婚前所获得的财产属于单独一方的私人财产,无论以后该笔财产是否重新进行过存储、转移或者其他处理方式,都不会自动转变为夫妻双方共享的财产。
同样地,婚前以定期形式存入的储蓄金,在到期日后即便再次转为存储状态,依然保持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