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失业人士在领取失业福利金的时期内,选择投身个人经营或创办公司的职业生涯,则社会保险业务办理机构将依据该企业相应的营业执照,给予该参与者应有的一次性支付所有失业救济款额。
这笔款项可以被其一次性全数领取。
而在申请领取补贴的这段时间里,失业人士仍有权加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之中,并享有相关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