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欲将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并有效规避潜在的财产安全问题,以下几条策略建议可供参考:
首先,通过法律公正手段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具体而言,即在子女尚处于未成年阶段时,其与父母共同拥有的房产,应当事先在法律文件中明确规定,在父母生前,该房产的所有权应完全归属于父母;
其次,到房地产交易市场进行必要的产权份额变更操作,以降低子女所持有的房产份额。
原则上至少可降至百分之一(1%),如此一来,待子女年长成年后独立购买房产时,所需支付的税款数额至多极为有限;
此外,也可选择通过增加或减少产权共有者这一途径转让部分产权份额,其效果等同于房地产买卖行为,只需按此比例缴纳税费即可。
当然,有关去名的操作亦可用赠与之法完成。《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