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产权住房在法律层面上是被禁止进行抵押操作的。
如此定义的有限产权住房,实际上是国家以及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机构在新购或者自建房屋过程中,集体与员工按照既定的投资比例出资兴建,或者是将原专供给本单位员工的旧居所,实施一系列的优惠措施并按照显著低于市场房价的定价标准出售给员工,从而使单位和员工共享该房屋所有权之例。
由于这种住房所拥有的并非是完整的产权,所以依法无法申请办理相关的抵押登记手续。《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二)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三)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