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所有权者主张依法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之时,对于相对方是否已经切实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理所当然地需要由原本负有付款或者履约责任的相对方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予以证明。
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也即是指在签订双务合同的情况下,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该依法同时履行各自的义务,如若其中一方在相对方尚未履行相关义务之前,便享有拒绝接受另一方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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