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开设赌场罪,乃是指组织、设立以及经营以提供博彩之竞技场所与器具,使其他人得以在此处参与赌博活动,而个人则通过此等行为牟取暴利的违法犯罪行为。
本罪名的主体类型为一般自然人,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获取经济利益作为动机。
至于所侵害之客体,则为维护秩序良好、社会稳定的公共管理制度。
从客观角度而言,涉及到的行为包括聚集众人赌博、嗜赌如命以及开设和经营赌博场所等。《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