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人员如在一个积分周期内累计积分超过12分,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将依照规定予以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员应自接到通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前往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区或违法行为发生地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课程的学习与培训。《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
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