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要,仲裁根据其性质可划分为两个类别:
劳动仲裁与商事仲裁。
两者在所涵盖的审理范畴上存在显著差异。
首先,就劳动仲裁而言,它主要负责处理以下类型的争议:
(一)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所引发的任何争端;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及终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相关纠纷;
(三)由于开除、辞退、辞职或离任引发的各类矛盾;
(四)涉及到工作时长、休息日歇息、社会保障、福利待遇、职业培训以及劳动保护方面的争议;
(五)因劳动薪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赔偿或赔偿金等问题引起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各种纠纷。
其次,以下这类纠纷不适用于商事仲裁:
(一)涉及到婚姻、领养、监护、扶养、继承等领域的各种纠纷;
(二)依照法律规定应由行政机构进行处理的行政争议;
(三)如无明确的仲裁协议,仅有一方尝试启动仲裁程序,仲裁委员会将不受理参与。
故此,劳务工程款纠纷原则上不可能进入劳动仲裁的范畴,但若已有正式的商事仲裁协议,则仍然能够归入商事仲裁的管辖范围之内。《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