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年满12周岁但尚未达到14周岁的未成年人,倘若犯有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等重罪行径,且行为导致他人死亡或使用极其残酷的手段致使他人重伤并留下重大残疾,并且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和追溯后,需要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然而,未满12周岁的少儿在犯罪时不需要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