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背景下,工程项目可谓是具备高度优先性的债权类型。而在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明确规定,当发包方未能依照约定向承包商支付相关款项时,承包商有权通过书面形式催促发包方在一定时间内完成支付义务。倘若发包方在到期后仍然没有支付欠款,除非由于工程性质不适宜以某种价格进行折现或拍卖处理,否则承包商可依据法令程序与发包方协商决定将该工程折现处置,或者请求由人民法院对该工程实施依法拍卖。由此,该工程在经过折现或拍卖之后所取得的款项具有优先受偿权。《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
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