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工程建设者,其所承受的违约责任可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首先,在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过量、不当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时,需向对方支付相应数量的款项,以此承担起违约责任;
其次,当违约行为导致相关财产遭受损失时,应作出相应的经济赔偿,以弥补对方的损失;
最后,如法院或仲裁机构对相关案件进行审理后,将可能作出要求实际履行的判决,亦或者发出特殊履行命令,令承包商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合同债务。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