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监视居住时,被处以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虽然享有与家人见面的权利,但需经由执行机关的严格审批程序才能实现这一前提条件。
关于被监视居住者所应遵循的相关规章制度如下:
第一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擅自离开进行监视居住的特定场所;
第二条,严禁未经批准私自与外界人员接触,包括通信活动在内;
第三条,受邀出庭作证时要准时到场;
第四条,不得借助任何手段干涉证人提供证言的行为;
第五条,禁止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其他人向法庭陈述;
第六条,必须主动地将护照、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以及驾驶证等个人重要文件提交至执行机关保管。
监视居住,即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了确保刑事审判过程的顺利及公正,在设定的期限内强制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这项措施需要他们在特定的时间内不得擅自离所或者更换居住地点,同时也将对他们的个人行动有所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