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次犯下新的罪行的行为主体并不构成累犯的范畴。
累犯,即我们通常所说的重复犯罪者,其定义为曾经遭受过有期徒刑或更严重的刑事处罚并已执行完毕,或者已经获得赦免后,在五年之内再度犯下应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然而,当行为主体在缓刑考验期间内犯下新的罪行时,其原有的刑罚尚未完全执行完毕,这与累犯的前罪必须已经执行完毕的条件相悖,因此,该行为主体并不构成累犯。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