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们的理解,小区楼层上方的空中区域,即所谓的“架空层”,应当明确界定为整个社区的共用部位所有。总的来说,这一公共部分的所有权,应无疑问地归属我们小区的所有业主。在此重要问题上,任何其他的机构或个人,均不得肆意侵权,亦不能擅自侵占或处分这个空间。
必须清楚明白一点,架空层并不是独立存在的实体,而是依附于小区建筑及其所占据的土地然而生。换言之,架空层只不过是从地面至第一楼层间的一段空间,充其量是一种附属性质的有限空间,并未具备完整的财产权属性。且无需多言,我们每位业主已经通过购买小区物业的方式,获得了其对应的建筑物以及所辖土地的使用权,那么自然地,我们就有权支配这个用于附属用途的暂未开发部分——架空层。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现有的构建成本早已包含在房价之中,早在各位业主购入房产的那一刻起,我们就已经买下了这个空间。
如果有人违反上述原则,擅自占用或处分这个重要的空间,那么受不法侵犯的的权利人便可向加害者主张排除阻挠行为、恢复原来状态、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值得一提的是,倘若我们的业主委员会发现社区的公共地区被开发商无理侵占,除了能够运用民事诉讼来保护自己合法的利益之外,还能向相关的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投诉,甚至可以请求对非法占有和使用社区公共部分的建设单位实施罚款等严厉制裁措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