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用期限是否需要进行约定以及试用期的实际时长如何,这是必须在劳资双方共同协商来确定的,然而,在此方面的法律没有硬性的规定要求强制执行。但是,如果某份劳动合同中注明的工作任务已经完成,或者劳动合同的期限不足三个月,那么该合同就不应该包含任何试用期的条款。同时,同一位员工在同一家雇主公司内,只能享有一次试用期机会。对于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至一年内的情况下,试用期最多应不能超出一个月;而当这份合同为期一年到三年内时,试用期可以最多延长至两个月;然而若是三年及以上的固定期限或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的长度则应最多限制在六个月之内。《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