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雇佣单位从劳动者就业之日开始起计超过一个月但不足一年的期间内,若未能与劳动者签署书面劳动合同,须依照本法律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对劳动者每月发放双倍薪酬,同时还应与劳动者签订正式书面劳动合同;
如劳动者不愿与用人单位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需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务关系,同时亦应该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对于每月向劳动者发放两倍工资的起始时间,应该从工人就业之日开始满一个月的次日开始计时,而终止时间则是在补签劳动合同的最前一天之前。
若用人单位在给予劳动者书面通知后,仍未能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应再次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再向劳动者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然而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还是需要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
如果用人单位从工人就业之日起满一年都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话,那么自工人就业之日开始满一个月的那一天起朝着满一年的那一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向劳动者每月发放两倍的工资,同时把这一天当作是从工人就业之日开始满一年的那一天起就已与劳动者签订了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签订正式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应当自劳动者就业之日开始起计一個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并经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自持有一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