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关系中,如果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夫妻间感情确实已经严重破裂,无法挽回:首先,指控配偶犯有重婚罪行或与第三者保持长久、稳定的同居关系;其次,违返道德准则,对亲人进行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行为;再次,具有高度成瘾倾向如赌博、吸毒等不良习惯且经过教育仍屡教不改的;此外,在夫妻情感出现问题时,持续长时间分居,缺乏共处的生活空间,未能正确履行夫妻之间的责任与义务,导致夫妻关系实际上已经有名无实,通常认定此类分居达二年后表示夫妻关系彻底破裂。最后,当丈夫或妻子因失踪原因,其在家庭、对子女以及对配偶的责任无法实际履行,而继续维持这样的婚姻关系对于家庭中的另一半来说没有实际意义时,法院则有权作出判决结束这一婚姻关系,维护合法权益,并保护包括亲属在内的其他相关人的利益,以保障家庭的稳健秩序及社会的和谐发展。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在经过法院先前的裁决否决了两人的离婚请求后,若双方在此之后依旧保持分居长达一年的时间,任何一方再次提出离婚请求时,法院将必须重新审理这个案件。《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