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仅依靠录音素材,未必能够完满地赢得诉讼案件。确实,录音可以被认作是一种有效的证据类型,但是前提条件为必须存在其他相关证据,以此来证明该证据来源的真实性以及合法性。此外,如果具备充足的其他辅助证据进行证实并且在获取过程中遵循了法律规定,同时又没有任何疑点的视听材料,或者与原始视听材料核对无误后被认证过的复制件,这些都是具有充分证明力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