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足以对擅自挪用本公司款额高达6,000元的员工予以定罪,这涉及到对其涉嫌犯下的挪用资金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所谓挪用资金罪,具体来说,乃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在职员工,在执行职责时滥用职权,擅自将所属于单位的资金挪为私有,或者以此作为借款借予他人,达到一定额度(即金额大于等于5000元人民币)且未经三个月内偿还返还,或者虽然没有超出上述范畴,却涉嫌将此款项用于经济利益活动,或者从事非法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