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传讯与传唤之间的差异微乎其微。传唤系指由公安司法机构采用传票的方式告知刑事纠纷中的涉案人士于特定时间内在既定场所接受询问的诉讼程序;相比之下,传讯则表现为强制令与案件相关人员到案接受审查,两者在司法实践中几乎可以混用,没有严格清晰的界线。《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