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务人财产范围,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破产案件正式受理之际属于债务人的所有财产,这其中不仅包括了属于企业自身所拥有的实物资产,也涵盖了那些属于债务人所控制的经济权益,准备认定债务人财产时需要特别留意以下几种情形:
即为不论是来源于何种原因的以下财产均不应划入债务人财产范畴;
其次是在破产宣告之后直至破产程序正式终结这段期间内债务人所获得的各类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破产财产自然孳生或者转让而来的收益;
同时,还需注意因涉及到经营活动持续而产生的收益以及基于其它依法成立的原因所获取的各类财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