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婚姻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之后,另一方可选取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书面起诉。人民法院会根据普通民事案件的相关程序予以审理,最终作出裁决。
2.若未能能取得婚姻另一方的联系,已婚者可通过申请宣告其失踪或是宣告其死亡来结束这段婚姻关系。在此情况下,若针对宣告失踪的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法院通常都会准许离婚审判。《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