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劳动者有权依照提前三十天向用人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
同时,如果处于试用期内的劳动者,只需提前三日向用人单位提出,即可依法解除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关系。
另外,结合这部法律第四十条的具体内容来看,只要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用人单位皆可向劳动者本人提前三十天发出书面通知,或是在特殊情况下选择适当补偿,付款金额等于额外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后,亦可依照法定程序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一)劳动者患有疾病或是由于工伤事故造成身体伤痛影响劳动力的正常发挥,且在法定医疗期结束之后,依然无法直接从事原本熟悉的职业工作,同样,也无法顺利完成雇主另行为其制定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劳动者工作能力不足,无论通过接受岗位培训还是对现有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后,仍然无法胜任现有的职责;
(三)劳动合同签订时所援引的相关客观事实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变得极为困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已经尝试就变更劳动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内容进行协调沟通,但最终没有能够形成任何一致性的意见或决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