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丈夫过世之后,其名下的房产并非当然属于其妻子个人所有。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房屋,在这一情况发生时,理应采取合理的方式对房产进行分割。具体而言,丈夫名下的那部分财产应当被视为他的遗产继承。然而,倘若该房产的所有权原本属于丈夫个人所有的话,那么在他离世之后便无需进行更为复杂的划分处理,只需简单地将整个房产视为遗产进行继承即可。同时,如若当事人生前已经留下遗嘱的话,那么他的意愿应该被严格遵照执行;而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之下,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将遗产交由逝者的父母、合法配偶以及活着的子女来共同继承,并且每个继承人所获得的份额一般都应保持平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