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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入职同行公司要支付违约金吗

离职后入职同行公司要支付违约金吗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而劳动关系的认定其实是一个大课题,不仅涉及到如何根据构成要件对当事人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作出认定,还涉及到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等其他用工关系以及承揽关系等其他法律关系的比较和区分。
2024-04-07 12:15:27 已帮助148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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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入职同行公司要支付违约金吗
双方签署了竞业协议,然而在员工离职后却加入了同行业的公司,此刻便需承担支付违约金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于那些负有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信息等特殊义务的员工,用人单位完全有权在劳动合同保密协议之中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同时还须明确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后,必须在竞业限制的法定有效期内按月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经济补偿保障。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将不得不依照双方约定的金额向用人单位支付相应幽灵违约金。一旦离开原雇主后,倘若劳动者能够切实遵守竞业限制义务,那么他们就有权向原雇主索求竞业限制补偿金。但如果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超过三个月未能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劳动者有权以此为依据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从而恢复自己的择业自主权。值得特别关注的是,尽管用人单位并未就竞业限制补偿金作出任何书面约定,并且实际上也并未支付此项费用,但是在这种情形下,只要劳动者依约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他们仍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而且这样的竞业限制条款同样会被法院视为有效。然而,劳动者决不可以用人单位未曾约定或者没有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作为借口,不履行其竞业限制义务,因为如此的话,他们还是要面临支付违约违约金的风险。在竞业限制期内,假如用人单位已经明确告知劳动者,他们并不需要继续履行特定的竞业限制协议,那么这个竞业限制协议将会自动失效,劳动者可以重新选择自己想要就业的领域,当然也就失去了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资格。但在此种情况下,劳动者依然可以向原来的用人单位索要三个月的额外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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