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探视权暂时归属至未承担实际照顾责任的那一方父母手中,即父或母。然而,需要强调的是,即使父母已经离婚,仍有权探望自己的孩子,而其配偶则负有为对方提供帮助和便利的义务。关于探望子女的具体方式及时间,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并达成共识;若无法达成合意,则需提交至当地司法机构进行裁决。对于那些拒绝协助另一方实现探望权的相关个体或者组织来说,司法机关有权依据现行法律法规采用拘留、罚金等强制性手段加以约束;然而,必须注意的是,其中不得涉及到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以及探视行为的任何强制执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