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依法缴纳税收的香烟并不属于所谓的“假烟”范畴。
真正意义上的假冒香烟,是指向市场销售假冒他人已取得注册商标权的、伪造虚假烟标信息以及冒用卷烟产地、企业名称与所在地域以及标志编号等一系列烟草专卖品等等。
尤为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假冒烟草往往是以混淆消费者认知,误导消费选择的方式来冒充其他知名品牌的香烟,尽管此举可能会对正规经营的相关烟草制造商造成一定程度的利益损害,但是,对于假冒烟草产品本身的质量控制而言,它们必须要完全符合我国现行有效的烟草产品质量认证标准规定,以确保其能充分满足广大消费者对于烟草商品的使用需求和权益保障。《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