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债权的特性而言,以下几种类型的债权是被明确禁止进行转让的:首先,每当债权人发生变更时,有可能导致其所提供的服务或产品的具体内容发生严重改变甚至产生显著性的差距;其次,涉及到不作为债务的情况,因为这种债务通常只为某一特定债权人的利益而存在,若是将此类债权进行转让处置,等同于强行增加了债务人的责任与义务,这显然对于债务人来讲是极度不公正的;再者,当一个债权被认定为是从权利时,按照法律规定也是无法进行转让的;最后,那些具有高度人身属性的债权,同样也不能够进行转让。《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