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酒后驾驶而被司法机关以刑事拘留之名拘押者,将面临刑事定罪及刑事问责之结局,此种记录亦即所谓“案底”,意为个体曾患有犯罪行为的历史纪录。
此处提及的“案底”通常亦称为罪犯犯罪记录制度,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其主要涵盖个人在触犯刑事犯罪之前的种种行为活动的相关记录,且这些犯罪档案通常由公安机关进行统一管理和保存。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拘留作为一种刑事临时强制手段,广泛应用于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对其直接负责调查处理的案件之侦查过程中,以应对法定的紧急状况。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刑事拘留并非一种刑事处罚手段,而是一种强制性措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