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条件下,女方可以采取几种方式来争取子女的抚养权益,具体包括:首先,离婚后双方父母若达成一致协议,可实现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变更;其次,对于离异之后实际承担抚育责任的一方,如有以下任意一种情形出现,则另一方可向司法机构提出申请变更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一)与未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一方因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受过身体伤害而无法再负担起对子女的养育职责;(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人没有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甚至对未成年子女实施了虐待行为,或者由于这种不法行为给未成年子女的心理、生理健康带来了不良影响;再次,已经年满八岁的未成年子女,倘若愿意跟随他人生活,并且该成人具有可供子女生活所需的经济和道德素质条件的情况下;此外,也有其他确实需要进行变更的正当原因均在可行范围之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