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经律师专业解析确认,农村宅基地并不归属夫妻二人作为共同财产,而是归属于特定的集体组织所有。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办法》第9条明确规定,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均属国家所有,而对于农村以及城市郊区的土地,若无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则应视为是农民集体所有。
同时,宅基地及自留地、自留山等同样归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审议通过后的《民法典》的第1062条第一款进一步阐明,合法夫妻关系期间所获得的以下各类财产,都被看作是双方婚后的共有财产并由双方平等享有权益:
(一)工资、奖金、以及因任职得到的劳务报酬;
(二)生产、运营、投资等活动产生的利润;
(三)知识产权等创造性成果带来的经济利益;
(四)继承、受赠、以及其他依法获取的财产,但须排除本法第1063条第三款列举的例外情况;
以及(五)其他依法应当视为共同所有的财产项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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