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婚姻关系中存在一方坚决反对离婚的情况,想要解除婚姻关系的一方可以依法携带齐全所需材料,包括结婚证书、自身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户口簿等相关证件资料,同时向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交诉讼书及相应副本启动离婚程序。
然而,如果被告的常驻地址与实际居住地不符,则应交由其时常居住地的法院进行管辖处理。
一旦法院接受了案件并进行审理后,若经过调解仍无效果,经审理查实发现夫妻双方之间的情感已经彻底破裂,可能就会做出准予离婚的判决。
以下列举几个可被视为夫妻情感破裂的常见情况作为参考:
(一)婚姻关系中的某一方重婚或与其他人非法同居;
(二)夫妻双方中存在对另一半蓄意实施家庭暴力或者欺凌、抛弃家庭成员等不良行为;
(三)夫妻一方存在严重赌博、放任自己染上毒瘾且无法戒除此类恶习;
(四)由于夫妻两人之间的激进矛盾而长时间实行分居生活,累积达到两年以上;
(五)其它所有能够明显证明已无法挽回的夫妻情感破裂的情况。《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