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申请时,请提供以证明您与伴侣之间婚姻关系的相关文件(例如结婚证书、居民身份证、户照或者婚姻事务管理部门所开具的证明信)。
2、如果曾经出现过纠纷并且已经经过处理或是正在进行离婚诉讼程序,那么请务必提交由人民法院所出具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决书等等法律文件,或者是由街道调解委员会及涉及到的其他相关机构所出具的证明文件。
3、对于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如在婚后所购买、继承、赠与所得的财产,以及每对夫妻的月平均经济收入状况),以及各自婚前的自有财产(包括这些财产的来源、实际价值、共有使用的年限)以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详细信息(包括提供银行存款账号、发票等各类相关单据,具体说明每笔财产的种类、原来的购买价值、数量、购入或获得的时间和放置位置等信息),都需要提供清晰明确的陈述。同时,如存在债务的情况,还需提供欠款人姓名、地址、借款用途以及对该债务的处理方案和看法。
4、若夫妻间的纠纷缘于肢体冲突而引发的身体伤害,那么请填写医院开具的治疗记录、居住社区的证明文件,以及法医学专家所进行的伤势鉴定等相关材料。《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