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怀孕雇员而言,除非存在主观过失,否则单位无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相关事项。根据我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第四十二条明确指出,为了保护女性特殊生理时期的权益,用人单位严禁通过非岗位职责原因或经济手段进行裁员行为,从而影响到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员工士气和工作效率。这就意味着,即便女性员工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依然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的第三十九条规定,对不尽职守行为严重的劳动者实施合理性解聘手续,依法维护公司利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