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涉案人员涉及交通肇事逃逸导致他人不幸身亡而又符合取保候审所规定的资格要求时,便可依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取保候审。所谓取保候审,则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侦查、起诉及审判机关针对被刑事追责却未被刑事羁押之人,为了避免其逃离侦查、起诉与审判的范围,依法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同时出具保证书,以确保其能随时随地出席相关庭审活动的一项刑事强制措施。在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情况下,可望向相关部门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第一类情形是可能判处拘役、管制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罪行;第二类情形是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方式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第三类情形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处于孕期或正在哺乳幼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方式亦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最后一类情形便是拘留留限已达一定时间,但案件仍未审结,有必要实施取保候审的行为。取保候审的执行则由公安机关负责。然而,取保候审申请若遭拒绝,其原因往往多种多样,如申请者未能按时缴纳保证金或提供担保人、取保候审之条件不符等等。《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