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要任务在于明确要确认的问题,即该法律援助律师是否确实不负责任。为此,我们建议进行充分的沟通以消除可能存在于业务专业知识或其他事务方面的误解,尤其当务之急是要明白,尽管绝大多数法律援助律师基于帮助当事人的理性和善良初衷才接受案件委托,他们并未收取任何法律服务费用,甚至承担了相当繁重的服务义务与法律援助职责。因此,对于他们的付出和辛劳,我们应当给予充分的理解和尊重。假如事实证明的确出现了因律师原因导致的问题,我们可以明确提出意见,并请求置换律师。同时,我们也有权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律师的申请。《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