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须依法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此乃法定承载之义务,若其未能履行合同签署职责,将被视为违法行为且需承受更大程度上的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具体条款要求,若用人单位因故未能与劳动者建立书面劳动关系并签署劳动合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后果。首先,在雇佣劳动者后超过一个月但尚未到一年的期间内未与其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按月支付给劳动者双倍工资,视为补偿金;其次,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一年后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其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如用人单位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署时,自应签署之日起每个月都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劳动者可据此法条主张其双倍工资,且无最长时间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