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肇事逃逸,通常是指在诸如车祸等交通意外事件发生之后,当事人明明知道自身已经卷入了该类事件之中,同时为了规避事故所带来的责任,往往有意地逃离事故现场,同时也没有向当地公安机关进行报道的一种违法行为。然而,许多人对此存在误解,他们可能会因为过分简化看待问题,而将肇事逃逸狭隘地理解为仅适用于人和车辆之间发生的事故,但实际上事实并非如此。无论是车于人、车于物等任何形式的事故,只要机动车未经相关程序报警便擅自离开现场,那么均可以视作是一种肇事逃逸行为。在大多数情况下,犬只通常被视为个人财产的一部分。因此,如果驾驶员驾车冲撞导致犬只死亡,这无疑便是对财产权的一种侵害,属于直接产生财产损失。然而,当驾驶员在撞击犬只后未经处理擅自逃离现场时,这便形成了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尽管这种情况还达不到触发刑事责任的标准,但却严重违反了公共交通秩序和治安管理的法律规定,因此将面临行政处罚的惩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