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投放毒药谋害犬只的情况,倘若只是出于纯粹的目的——不惜毒杀犬只,而此犬又未达到人民币五千元的法定价值,在这种情况下,投毒者实施的毒害犬只的行为便无法认定为刑事犯罪;反之,若该犬的价值已达到了人民币五千元之界限,那么此时就有可能会被判定构成故意毁损财产罪。再者,若投毒者的初衷是想使犬只毙命,然而其行为却可能对社会大众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例如,因毒害犬只所释放的有毒物质或犬只尸体流入公共水源(如水井)、河流甚至食物链中,进而引发无法预估的多人中毒乃至丧生事件,这种情况,就将构成投毒罪。此外,假如投毒者在毒害犬只时真正的目的是要某位特定人士因食入狗肉而中毒身亡的话,那么此时恐怕投毒者还将被指控犯有故意杀人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