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执行当事人存在如下情形之一者,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定为两年:(1)采用虚构事实、制造伪证或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干扰对抗执行程序的;(2)利用虚假诉讼、虚假仲裁以及隐瞒转移资产等手法逃避执行的;(3)当事人未遵守财产申报制度规定的;(4)当事人未遵从限制消费令的;(5)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若执行当事人通过采取暴力威胁等严重手段干预或阻碍执行工作,或同时涉及多项失信行为的,可将其列入被执行人名单的时间延长至一到三年。当被执行人积极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件中所定义的责任义务,或者主动补救自身失信行为时,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