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TheMedicalAccidentHandlingRegulations)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患者及家属在获悉或理应知晓自身健康或生命遭受损害之日起的一年时间内,可向卫生行政机关、医疗机构提交关于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申请。进一步而言,关于医疗纠纷的鉴定可通过以下三种程序启动:首先,患者及家属可直接向医疗机构或者负责该医务人员的本地区所属医学会进行申请;其次,也可以向当地的卫生主管部门提出鉴定请求;最后若是已诉讼至法院,则可以依据法院的相关指令予以鉴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