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定婚姻关系是否已破裂之际,以下几种情况被视为重要评判标准:首先,出现了诸如重婚或与他人持续稳定的两性行为;其次,存在对配偶施加肢体暴力或精神上的虐待以及遗弃家庭成员这两种恶劣行为;第三种条件是当事人带有严重赌博、吸食毒品等不良习惯且经过多次教诲后仍然不思悔改;此外,仅凭纯粹因感情不和而分开居住达到两年以上也可视为感情破裂的一项衡量因素;最后,在其它各项因素影响下,导致夫妻感情分崩离析的家庭琐碎事务也需要纳入考虑范畴。《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