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相关法规要求,自启用之日起满九年的独立载货属性的小型货车将被强制性地进行报废处理,这一举措体现了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
此项制度根据各类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态以及具体应用情况,设定了相对应的报废标准。
对于不适宜继续使用、达到规定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则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应的注销登记手续。《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