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登记中的他项权可被看作为一种权利证书,是在进行他项权利登记之后,由房地产登记管理中心相关部门颁发给抵押权人的法定凭证。
根据相关规定,当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具有以下任一种或多种财产的所有权时,该等财产方能进行抵押:
(1)房屋及其相应的土地附属物;
(2)建设用地上的长期使用权;
(3)海域的使用使用权;
(4)生产所需的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以及成品;
(5)尚未完工的建筑物、船只、航空器等;
(6)交通运输工具如汽车、火车等;
(7)法律及行政法规并无明文禁止其抵押的其他类型的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抵押人可以选择将以上各类财产合并为一个整体进行抵押以获得更多融资支持。《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