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该问题的答案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首先,如果在男女双方缔结婚姻之前,该房产由男方以一次性付款方式购买,即便婚后在房产所有权证书中增添了女方的姓名,此房产依旧不被视为双方共享的共有财产,而应归属于男方私有。
再者,假设在婚前行情下男方采用贷款购房的方式,且该房屋仅列明男方为归属人,那么即便在婚后女方的姓名被添加至产权证书之中,她依然无法获得该房产二分之一的份额。
然而,这时女方会拥有一份权益,即在婚姻存续期间,男方偿还贷款的部分及其所购房产产生的增值部分,将被视为双方共有的婚姻资产,从而女方有权对其进行合理的分配。
另一方面,倘若男女双方在婚后共同出资支付首付款并以贷款形式购买房产,毫无疑问地,这将被视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并且物业所有权原则上应归属于两位业主共享。《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